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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根声测管。
2.设计等级为甲级,或地质条件复杂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,抽样检验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量的30%,其他桩基工程抽样检验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量的20%,不得少于10根声测管。
3.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,应在上述两种规定的抽样桩数范围内,选择钻芯法或声透射法对部分受试桩进行桩体完整性检测。抽样数量不得小于总桩数的10%。
4.可适当减少地下水位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和单节混凝土预制桩,最终孔后桩端持力层验证合格,但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0%或10根。
5.当桩数较多,或者为了充分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,应适当增加抽样检查数量。